- §10:對服務業(第二類)示範事業進行規定
- §30:大陸商務或專業人是來台,可於示範事業管理機關核准後,向內政部申請商務居留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102修正,§8-2: 大陸投資人若投資自經區的示範事業,若不涉及國安,投資就不受法規限制
Note:無論投資事業是否涉及國安,皆應依法辦理;涉及國安者並未開放! |
兩岸服貿談判的主要內容,便在於「投資限制的放寬」問題。
自經區明定中央得以自行公告示範事業,而配套修「大陸來台投資辦法」則讓大陸投資人可以在行政機關授權下任意放寬投資限制。由此可以達到如同服貿協議可能達到的開放範圍。
國發會澄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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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雖有國安條款,但在台灣特殊的政治情勢下,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的國安問題卻不需要通過國會,將造成民間的擔憂與反彈。
國發會澄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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