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Latest commit

 

History

History
69 lines (61 loc) · 3.37 KB

1-3.md

File metadata and controls

69 lines (61 loc) · 3.37 KB

「服貿後門程式」爭議

相關法條

  • §10:對服務業(第二類)示範事業進行規定
  • §30:大陸商務或專業人是來台,可於示範事業管理機關核准後,向內政部申請商務居留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102修正,§8-2: 大陸投資人若投資自經區的示範事業,若不涉及國安,投資就不受法規限制

Note:無論投資事業是否涉及國安,皆應依法辦理;涉及國安者並未開放!

說明

兩岸服貿談判的主要內容,便在於「投資限制的放寬」問題。

自經區明定中央得以自行公告示範事業,而配套修「大陸來台投資辦法」則讓大陸投資人可以在行政機關授權下任意放寬投資限制。由此可以達到如同服貿協議可能達到的開放範圍。

國發會澄清說明
  • 示範區的對象是國際,而服貿的對象僅是兩岸,且示範區僅是小範圍的試點開放,而非服貿協議的全國開放,不可能透過示範區達到服貿協議的開放範圍。

  • 示範區陸資投資鬆綁的行政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雖已完成修訂,但迄未生效,須俟兩岸服貿協議通過後,才會決定生效日期。

在這裡雖有國安條款,但在台灣特殊的政治情勢下,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的國安問題卻不需要通過國會,將造成民間的擔憂與反彈。

國發會澄清說明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修正,原本就有送請立法院備查,且該辦法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3項授權訂定,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本就是國會審查通過。

  • 示範區絕對沒有開放任何涉及國安的產業及投資項目,如電信。陸資如要在示範區投資,前提是不影響國家安全。任何有可能造成國安疑慮者,全部排除在示範區政策規劃之外,例如:不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管制性大陸產品不得內銷、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臺等。

  • 為降低國內對陸資的疑慮,政府對於陸資投資早已建立事前審查機制,由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逐案進行實質審查,從實務層面衡酌對國內產業及經濟是否有負面影響。如有疑慮,政府都可禁止其投資。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