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業服務法」§46之8-11,審查標準配套更改,開放勞工預核制
- 「就業服務法」§47:外勞人數必須在現有勞動力不足時才得申請
勞動部於2013年5月公告修改「就業服務法 §46之8-11 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透過更改審查標準,開放勞工預核制,預先核配外勞名額給回流台商運用。
但是,就業服務法第47條,卻規定「雇主聘雇外勞,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單單透過行政公告修改「審查標準」,卻和母法精神產生衝突,造成違法與外勞「補充性原則」的喪失。
國發會澄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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