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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野生動物/觀賞魚」爭議

相關法條

  • §47:自經區可以輸出入、養殖、飼養、展覽、買賣野生動物

說明

雖然說明寫說「是為了引進觀賞魚」,但是卻在自經區條例中卻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24-2」規定為可以引進「野生動物」,引起許多專家的質疑。特別是,台灣會成為第一個開放野生動物買賣的先進國家,不只違反華盛頓公約(CITES)的規定,更違背加入TPP的基本責任。

國發會已經承認這方面的問題,並且答應會將相關條文刪除,但為了節省時間,國發會並未提出新條文,而是提出建議書,希望透過立法院進行條文的修正。這部分依然需要關注。

國發會澄清說明
  • 特別條例47條原先就只是放寬引進觀賞魚規定,但考量103年4月10日第4場示範區特別條例公聽會專家學者之疑慮,本會立即於4月17日邀請農委會等相關部會研商,決議將條例中「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文字明確限縮為「觀賞水族動物」,且只放寬申請資格與利用之限制,也已將修正意見送請立法委員參考,由委員於4月28日提案刪除。

但是事實上,即使變更成「只開放觀賞魚」依然會違反《華盛頓公約》,因為有些觀賞魚依然是瀕臨絕種物種,應該保留「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相關規定。
國發會澄清說明
  • 示範區對觀賞魚種自現行460餘種提升至2,000種以上,但對於華盛頓公約(CITES)規範之魚種,示範區並未放寬,故輸出入CITES所規範保育類物種,須依規定檢附CITES許可證,證明其符合CITES規範始得進口,而其出口及再出口時亦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並未違反公約。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