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經教育部評鑑優良的大學,可和國外「優質」大學合作,共同設立分校、學院或開設學位專班,且主管產生方式、教師聘用、學費收入、學位頒授程序、採購不受大學法等法規限制
- §55之1、之2:與大學合作設立的外國大學分校、學院,關於教師聘任辦法除原教師法規範,還可以在依外國母校的狀況和需求另行訂立規則
- §55之3、之4:該外國大學分校、學院的設立、組織和運作辦法、校長遴選等事項,不受現行的私立學校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則規範
- §55之5、之6、之7:該外國大學分校、學院所需要的研究教學必需品,可以免徵關稅和營業稅,學校的不動產經地方政府同意後,也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
- §56:國立大學和外國大學合作設立的教育單位,行政主管可採「契約」方式彈性聘雇。另外,其涉及使用的公有不動產,可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
- §57:對於大學是否有申請合作辦學的資格、設立學校或學院後的管理、招生、聘用教職員等辦法,由教育部擬定
在自經區特別條例中,國內外大學合作設立的分校,學校的不動產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另外,國立大學和外國大學合作設立的教育單位,其涉及使用的公有不動產,可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
透過設立分校的方式,外國學校可以進行產學合作的各種創新事業,從蓋工廠到建醫院,從興辦實習旅館、餐廳、福利照護、健康中心等事業,都可以教育創新之名,在自經區取得各項賦稅優惠。
如何監督私校不濫用稅賦機制來興業,不藉著土地稅金鬆綁、國有土地使用規則鬆綁,以「假設立教學實習機構(教學飯店、醫院),真炒地皮」,目前教育部仍未訂出相關規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