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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钥与身份

私钥是比特币的发送者在发送比特币时附随在交易脚本上用于验证所有权的数字签名,收到交易广播的矿工可以验证该交易的真实性,从而完成一笔比特币的支付。比特币的设计是 UTXO(未花费交易支出),也就是任何一个人(矿工直接挖比特币除外)所持有的比特币都来自前手的支付 UTXO,前手会在交易脚本上签上后手的比特币地址,从而该笔比特币转为由后手持有或所有,当后手欲花费比特币如支付给其他人时,则他需在该笔比特币支付脚本上签上他所有的数字签名即私钥,该私钥对应后手的比特币地址,也即前手支付比特币给后手时所背书的后手比特币地址,这样矿工便能验证后手的地址与私钥是否一致,是否有前手的合法来源,从而验证通过。

私钥即数字签名在比特币脚本上是一串很长的包括数字与英文字母的符号,是用户或钱包按照一定数学方法随机生成的,当然在机器代码上就是 01 组合。私钥的验证是在程序上自动执行的。也就是私钥的生成与验证实际都是程序自动完成,与用户是隔离的。

矿工并不知道私钥是多少,因而与银行的最大不同是,尽管矿工每天处理无数笔比特币交易,但矿工并不知道每笔交易的上家与下家身份,比特币系统通过私钥很好地保护了隐私。

但私钥自身并不携带任何用户的身份信息。也就是仅凭一串用户私钥,任何人均无法经过分析私钥本身而得知持有人的身份。用户如需证明某私钥是他所有,还需提供其他有关与私钥直接关联的身份证据,比如注册钱包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生物信息如指纹、照片、自我视频等等。

私钥的法律性质

那么私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拥有私钥的权利是什么呢?私钥的本质是代码层面的,非现实法律层面的,私钥的功能在于在代码层面为矿工验证交易的真假提供数学前提,持有私钥仅表明持有人有能力用该私钥签署一笔交易,而其他任何人均无法动用该私钥项下的比特币。但仅仅持有私钥并不意味着他在法律上是该私钥项下的比特币所有权人,正如捡到一个无密码信用卡,或者套取了他人密码的银行卡,或者持有一笔钱等,均只表明他有能力动用这笔钱,与所有权无关。如发生争议,需证明权利时,必须另行提供与身份有关或者取得这笔钱有关的证据。

私钥与中本聪

回到创世私钥。拥有创世私钥能够证明是比特币的发明人么?不能。正如前文所说,创世私钥是比特币白皮书或主协议代码完成的收官之作,如与比特币整个系统的发明有关,也只是其中的极小一部分,离证明白皮书的作者、比特币的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力还相去甚远,或者 POW 下的工作量还远远不够。而且,比特币的密钥系统是独立于比特币主结构的,完全可以由另外一人独立开发,所以 CSW 有无创世密钥,都与证明比特币的发明人身份关联性不够。

再次,如前文所述,拥有创世私钥或者动一动创世区块的比特币至多证明创世私钥的持有人有能力动用创世区块的币,但并不能证明该动用人就是创世币的所有权人。动用人如需证明他是创世币的所有权人即比特币的发明人,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创世私钥的身份信息即该创世私钥与比特币的发明人有关。为达此证明,则需提供与比特币发明有关的一切证据,问题又回到前面,即如何证明比特币的发明人身份,如前,POW, 不赘。

还有一种可能,即创世区块是特别区块,有特殊纪念意义,因而其设计与其他区块完全不同。如通过未知私钥签名法或自签名法设计成不可花费,此种情形下,因创世区块的币永远不能花费,则无法移动,不可能通过动一动来证明创世私钥的持有人。因无法移动,也无交换价值,不符合货币或现金的经济或法律定义,故讨论其所有权仅有纪念意义上的价值。假定创世私钥设定为未知私钥签名,则无人知道该私钥,那么创世区块的币属于无主物或公开财产,无人可以证明他的私有归属;如设定为自签名,则不排除在将来知道签名消息或其他信息时,可以验证,但仍不可移动、不可花费。

但无论如何,创世私钥签名或创世区块动币,均与比特币的发明人无关。欲证明 CSW 是不是比特币的发明人或中本聪 ,只有一个办法,既是法律的办法也是比特币的核心工作方法,即 POW--- 将 20 年来的研究资料呈堂,一切水落石出。

所以欲研究、欲反对、欲赞成 CSW 是中本聪或者骗子的人,请研究他的论文、他的讲话、他的代码,如有条件,最好研究 2009 年 1 月 3 日之前的,而不是紧盯创世私钥这么一个无足轻重的证据。​​​​